当你真的把魔窟级无畏舰做出来的时候
本帖最后由 阿汤 于 2026-10-17 17:03 编辑(远星实体模型)(长期更新)
3D建模并打印,涂装上色完毕,整体采用经典配色,炮塔配置采用典中典瑞克森+枪骑兵+ibis (没什么强度,就是纯好看)
捧场来了 +3{:tieba_29:} 侧面和底部是啥样子的捏{:5_124:} 强 愿卢德之光闪耀! ! !
!WOOOOOOOOOOOOOOOO! ! ! ! 牧羊人级MK50 发表于 2026-7-13 13:17
侧面和底部是啥样子的捏
视频里面有展示的 那我缺少的万泽这一块谁给我补啊 厉害厉害 强大{:tieba_43:} 6666666666{:tieba_43:} 真是壮观! 6666666666666 {:5_134:} 少狼Wolf Yang 发表于 2026-7-13 15:04
那我缺少的万泽这一块谁给我补啊
后续直接用前线任务的模型 666666666
{:5_134:} 厉害了我的哥 !?强强?! 被大佬匠晕.png 者配色 是威胁的版本么 强!!强!! 吓哭了{:5_134:} 太帅了 66666666666666666666 不知道你有没有取得授权,拿别人设计的船图去参加比赛已经超出个人收藏的范畴,属于拿别人的成果取得个人荣誉,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,你要考虑到这一点 283294642 发表于 2026-11-2 12:09
不知道你有没有取得授权,拿别人设计的船图去参加比赛已经超出个人收藏的范畴,属于拿别人的成果取得个人荣 ...
第一,收藏和参赛不是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,要看具体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、是否符合比赛规则。第二,如果你认为侵权,请指出具体权利和证据,而不是用‘取得个人荣誉’做道德推定。第三,在事实核实前,我不接受‘已经侵犯著作权’的结论,不接受道德绑架的有罪推定。 阿汤 发表于 2026-11-4 20:34
第一,收藏和参赛不是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,要看具体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、是否符合比赛规则。第二 ...
首先,模型做的确实很棒,很还原精致。其次,对于之前我仓促回复措辞不当引起你的误会,我要跟你说声抱歉。但我从一个善意的出发点,想对你说,导出模型并3d打印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,带到赛事公开展出还涉及展览权。如果没有原作者的授权许可,该行为有可能超出”仅供个人学习、欣赏“的合理使用范围,存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。不清楚本次比赛的具体性质,同人圈通常对此类创作比较包容,在非盈利、标注原作者的情况下参与非商用比赛常会被默许,但这并不代表就合法。最后,著作权是私权,遵循不告不理,我也没有代替原作者去维权的想法。 283294642 发表于 2026-11-4 23:59
首先,模型做的确实很棒,很还原精致。其次,对于之前我仓促回复措辞不当引起你的误会,我要跟你说声抱歉 ...
我的3D模型是以2D舰船俯视图为参考重新建模的,所有3D化细节为原创,市面上不存在可供复制的3D建模文件。也就是说,没有‘被复制的3D原件’。复制的前提是有复制源;你预设的‘复制他人3D模型’这一行为,在我这里并不存在。
退一步说,即便2D俯视图受保护,司法实践中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通常限于‘平面到平面’,制作立体物是否构成复制本身就有争议。而最高法在歼十模型案中明确的是:只有严格按比例缩小、未加入自身取舍的模型才不构成作品;在从2D到3D的转换中进行了独立推演和细节建构的,产生的是新的表达。你所说的‘复制’,恰恰是我没有做、也不可能做的事情——因为没有3D文件可复制。
至于展览权,它针对的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公开陈列。我的打印件如果是独立建模的产物,就不是他人作品的‘复制件’;如果对方坚持它是复制件,请先回答:复制的是哪一件3D作品?这个前提不解决,‘复制’和‘展览权’的指控都悬在空中。” 帅耶!
话说这游戏的船图不都是2D的吗?哪来的3D建模?(纯好奇)
有引用声明,没有特别声明相关的3D化通常默认二三创的吧(深度思考中) 阿汤 发表于 2026-11-5 10:00
我的3D模型是以2D舰船俯视图为参考重新建模的,所有3D化细节为原创,市面上不存在可供复制的3D建模文件。 ...
你好,关于你的回复,我有以下不同的看法。
1. 虽然目前不存在现成可直接复制的3D源文件,是你参考2D俯视图后重新完成的三维建模,但是魔窟原画本身是属于美术作品的。侵权判断核心不是有没有3D文件,而是实体模型和原画的独创性造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,只要标志性外形、涂装、船体特征高度还原,即使是从零建模,依然有被认定为对美术作品进行立体复制或演绎的可能性。
2. 对于你引用的歼十模型案,其实它有着特定适用前提。歼十属于现实中的工业装备,外形本身并不作为美术作品保护,不能直接套用到这种幻想科幻舰船美术原画的场景上,两类客体的著作权保护逻辑不一样。例如,胖虎(喊妈小虎)平面转立体摆件案。在此案件中,该公司将二维绘画转化成三维立体模型,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性相似。该案虽然是商用场景,但裁判规则仍具有参考价值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文章:《平面美术作品立体化复制行为的侵权认定》:如果原作本身就是具有艺术美感、独立的美术作品,那么根据该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立体物,是可以构成“平面到立体”的复制;
3. 至于展览权的部分,如果最终认定实体是原美术作品的复制/演绎件,那么参赛公开展示就会落入到对应的权利控制范围中,当然这个认定本身需要以实质性相似成立作为前提。 可恶搞这么帅,我也想要 283294642 发表于 2026-11-5 10:58
你好,关于你的回复,我有以下不同的看法。
1. 虽然目前不存在现成可直接复制的3D源文件,是你参考2D俯 ...
实质性相似不是‘有参考’就自动成立,而是要看差异是否源于独立的创作性贡献。 胖虎案判决说的是‘并非源于艺术上的创作’才构成相似;手办案的规则是‘未能改变核心独创性表达’才落入复制。我的情况是3D化细节全部原创——2D俯视图没有提供的侧面结构、空间关系和截面推演,是我独立做出的表达。你引用的上海知产法院文章也承认,平面到立体是否构成复制,取决于立体物本身是否满足作品的保护条件。你在引用时保留了前半句,省略了这个检验门槛。
至于歼十案,你说它不能直接套用,我同意;但它划出的‘精确复制’与‘创作性转换’的界线,恰恰是判断我的建模属于哪一种的标准。你用‘客体不同’绕开了这个标准,但没有回答:在2D未展示的维度上做出的原创判断,算不算‘新的表达’?
你第3点自己也承认,展览权侵权以实质性相似成立为前提。那么这个前提在没有经过‘区分原画已有表达与你新增3D表达’的逐项比对之前,就仍然是一个待证事项,而不是可以先行得出的结论。谁主张实质性相似,谁应当说明哪些相似点来自原画、哪些差异是你新增的创作性贡献——而不是反过来要求我自证没有侵权。” 阿汤 发表于 2026-11-5 16:53
实质性相似不是‘有参考’就自动成立,而是要看差异是否源于独立的创作性贡献。 胖虎案判决说的是‘并非 ...
关于你的第一个观点。只补全2D没有画出的侧面、空间维度,我认为不一定属于“新的表达”。从普通观察者整体观感来说,如果只是基于原画已经定型、具备辨识度的舰体外轮廓、涂装布局,去脑补补出舰船侧面厚度,但最终整体外观仍然可以让熟悉该舰船的人一眼认出,那么新增的三维结构只是对原有美术形象的立体化还原,没有产生独立、全新的美术表达,作品的保护条件“独创性”将不能得到成立。
针对你的第二个观点。歼十战机外形大量被空气动力学硬性约束,难以分离出纯粹独立的美术表达,不能作为美术作品保护,而魔窟mod船图本身就是纯粹的美术作品。两者原客体不同,所以不能进行直接套用。而要想达到“创作性转换”,要对舰体外形、武器布局、整体构型做大规模改造,最终使成品辨识度和原画舰船脱钩,这样新增的三维造型才能带有独立完整的艺术取舍。根据该案最高院再审提炼的判断标准:如果仅仅更换尺寸、载体,没有创造出新的几何构型、新的美术表达,哪怕投入大量建模推演劳动,依旧属于“精确复制”。
对于第三点,我们只是论坛层面探讨法律风险,并不是在法庭上正式提出“该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、构成侵权”的诉讼主张。我说过,我没有去为原作者维权的想法。
以上仅为法律风险探讨,并不直接判定当前模型构成侵权。 283294642 发表于 2026-11-5 22:59
关于你的第一个观点。只补全2D没有画出的侧面、空间维度,我认为不一定属于“新的表达”。从普通观察者整 ...
谢谢你这一轮的讨论,我也接受你“仅为风险探讨、不代原作者维权”的定位。但风险探讨中的法律判断同样需要经得起检验,所以我想把分歧收束到一个点上:实质性相似不是用“一眼认出”就能替代的,它需要逐项区分“原画已有的独创性表达”和“我在3D化过程中新增的创作性贡献”。
第一,你用“熟悉该舰船的人一眼认出”来否定新增三维结构的独创性,但司法实践的标准不是“能不能认出”,而是“有无添加任何独创性的成分”。胖虎案的措辞是“并非源于艺术上的创作”,手办案是“未添加新的独创性表达”——它们指向的是创作性贡献的有无,不是可识别性的存废。可识别性与独创性可以并存,否则一切演绎作品都无法成立。我的模型是以2D俯视图为参考重新建模,所有3D化细节为原创,市面上不存在可供复制的3D文件;这些3D化细节是否构成新的表达,正是需要比对的问题,不能用“一眼认出”一笔勾销。
第二,你对歼十案的引用漏掉了最高院最关键的限定。最高院否定的是“等比例缩小、没有带来新的表达”的机械缩放,而不是否定一切在参考基础上加入独立判断的建模。你把“精确复制”扩张成“可识别即复制”,实际上把最高院的窄标准换成了一个宽标准。至于“创作性转换必须与原型脱钩”,这个标准没有判决支撑:演绎作品恰恰以保留可识别元素为前提,要求脱钩等于把演绎的门槛抬到独立新作品的高度,这不是著作权法的规则。
第三,你自己也承认,展览权侵权以实质性相似成立为前提。那么在这个前提没有经过“区分原画已有表达与新增3D表达”的逐项比对之前,它仍然是一个待证事项,而不是可以先行得出的倾向性结论。风险可以提示,但提示中的法律定性也需要准确:请具体说明,在你看来哪些相似点属于原画的独创性表达、哪些差异属于我新增的3D化创作,而不是用“高度还原”“一眼认出”跳过整个检验步骤。在这个比对完成之前,我接受“存在需要评估的风险”这一善意提醒,但不接受“可能构成复制/演绎”的实质预判。 阿汤 发表于 2026-11-6 00:04
谢谢你这一轮的讨论,我也接受你“仅为风险探讨、不代原作者维权”的定位。但风险探讨中的法律判断同样需 ...
你没弄懂我说的普通观察者整体感官是什么意思。这恰恰是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为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核心标准。严格意义上说,细节的补充都算不上是演绎作品,二次创作。而就算构成了演绎,那也得取得授权。
关于歼十案,最高院指导中从来没有写:只要建模时存在“独立判断”,就自动构成改编/演绎。看的是最终有没有产出新的造型、新的艺术取舍,不是建模过程有没有思考。你看到了等比例缩小,忽略了后面创造出新的点、线、面几何模型的重要前提。
理解你为之付出的精力时间物力,但这并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考虑的条件。你只要取得原作者授权,或者原作者公开表示可以自由创作,那你就能规避掉版权风险。
相关风险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,我不再继续展开讨论,感谢你抽出宝贵时间来进行回复,祝您生活愉快,工作顺利。 {:tieba_43:}{:tieba_43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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